陕西何时取消超生罚款?-九游游戏app官方
最新回答(1条回答)
陕西通过修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超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即取消了超生罚款。全国已经通过国务院发文,废止了全国性的超生罚款的行政法规。
附法律规定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二十五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七条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再生育的,认定为不符合政策生育:(一)弃婴、溺婴等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二)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四)其他不符合政策生育的情形。第二十九条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应当由患者夫妻做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承诺,在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第三十条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由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具体办法和费用承担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学咨询、医学检查、生殖保健和技术服务,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经产前检查胎儿患有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第三十二条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育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三十三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者不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措施以及不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逾期不支付优待、补助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单位按应付优待、补助金二倍的标准,向独生子女父母支付优待、补助金;拒不支付优待、补助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一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第六十二条非法销售、倒卖、变卖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